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郭子新 被告 呂緯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