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俊生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應徵郵務送達費1,
836元【計算式:18人(債權人人數)34元(每份郵資)3次(預定郵寄次數)=1,836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免責聲請狀(含聲請人自製之債權人已受償明細表)繕本18份,命聲請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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