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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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毛松延間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所為105年度補字第314號裁定不服,其雖表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
1項提出異議,惟本院所為之上開裁定,並非就言詞辯論訴訟程序所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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