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55號聲請人 宋富焜 相對人 宋江盛 關係人 宋淑華 桃園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因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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