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月2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25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17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0、216、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犯罪日期│93年9月20日│├───┬───┼─────────────┤│偵│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案├───┼─────────────┤│年│字│偵緝││號├───┼─────────────┤│度│號│1174│├───┼───┼─────────────┤││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年│95│││案├─┼─────────────┤│後││字│訴│││號├─┼─────────────┤│事││號│1425││├─┼─┼─────────────┤│實│判│年│95│││決├─┼─────────────┤│審│日│月│12│││期├─┼─────────────┤│││日│29│├───┼─┴─┼─────────────┤││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年│95││確│案├─┼─────────────┤│││月│訴││定│號├─┼─────────────┤│││日│1425││日├─┼─┼─────────────┤││確│年│96││期│定├─┼─────────────┤││日│月│02│││期├─┼─────────────┤│││日│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權期間或罰金額│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35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