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6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民國8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66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370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麗君書記官李書珏調解委員陳阿治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於民國98年5月12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丁○○之行為,並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書珏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