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字第3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
林佳緯 律師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史美琦 周財丁 杜書勤 林楹棟 被告 陽明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
林昇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白崑榮、史美琦、周財丁、杜書勤及林楹棟為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著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44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好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原為白崑榮,嗣於民國107年
5月15日申請董事長解任,並於同年月17日變更登記,而被告好好公司迄今仍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有被告好好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7年5月17日經授商字第10701053
690號函、經濟部108年3月7日經授商字第1080102597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8-245頁),則依前開說明意旨,自應由現全體董事即白崑榮、史美琦、周財丁、杜書勤及林楹棟代表公司,為被告好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因兩造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白崑榮、史美琦、周財丁、杜書勤及林楹棟為被告好好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