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偉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柒玖壹公克、零點壹壹柒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被告徐偉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不起訴處分,其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晚間11時20分許,搭乘友人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五權路交岔路口,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並在其包包內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2小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殘渣袋1個(驗餘淨重各為0.8791公克、0.1176公克、0.0015公克)。上開扣案物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5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496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804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件警方於查獲被告吸食第二級毒品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2包、殘渣袋1個,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8791公克、0.1176公克、0.0015公克),而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5日草療鑑字第1060600496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殘渣袋1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