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 周葉玉鳳 被告 呂再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蘇揚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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