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程淑媛 被告 張任鈞 上列被告張任鈞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程淑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