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德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德強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趙德強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等罪,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竊盜案件,應入監執行拘役20日,並自104年2月1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2月4日104年執助竹字第
14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自斯日起既入監執行他案,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斯時起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