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智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周再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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