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告 康瑾秋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 律師受告知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陳歆劼 林志淵 受告知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受告知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