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36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正謙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32萬6190元,後追加請求6萬915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合計39萬53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欠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