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36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正謙 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32萬6190元,後追加請求6萬915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合計39萬53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欠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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