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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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吉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垂昆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鶴雄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陳鶴雄等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