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誣告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