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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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己○○戊○○丙○○丁○○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上重訴第4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