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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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被告因95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趙文卿
法官周政達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