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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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04號原???告乙○○?住桃園縣桃被???告甲○○?住桃園縣蘆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5年1月20日,並按月息10%計付利息,由訴外人 李信正 為保證人,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9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自92年起共向原告借款260萬元,被告已清償本金110萬元及利息92萬5千元,對積欠原告150萬元不爭執,但因兩造所約定之利息過高,被告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紙為證,且經被告自認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雖以無資力清償等語而為抗辯,然查,被告是否有資力清償債務,僅關涉原告日後之執行是否得滿足受償而已,尚不足以妨礙原告於本件之請求,是被告辯稱其無資力清償云云,尚屬無據。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原告與被告約定月息10%,計算其週年利率高達120%(計算式,則原告對超過週年利率20%部分並無請求權,故原告得請求之利息於週年利率2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9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之請求為有理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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