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偵查時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於民國95年11月3日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甲○○釋放。嗣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定於97年8月11日9時30分行準備程序,而傳喚被告甲○○,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上開傳票於97年7月18日合法送達於被告甲○○以及具保人,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嗣又函知具保人應於97年8月26日前偕同被告甲○○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之住所送達,由具保人之父於97年8月19日收受通知,惟被告甲○○仍未遵期到庭;另經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8月25日前將被告甲○○拘提到案,亦未拘獲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3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保字第9500063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本院卷附被告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囑託拘提函、通知具保人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月20日宜檢明平97助270字第12405號函各1紙,以及送達證書3紙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