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除權判決者,須為原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始屬合法,此觀上開法條之規定甚明。查本院96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壇分行」,此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查閱無訛,則本件聲請人甲○○既非原聲請公示催告之人,參諸前揭說明,自無聲請除權判決之權限,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聖順企業社 黃阿寶華商業銀行彰│96年1月5日│35,200元│0000000││││藝│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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