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聲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4年潮簡聲字第24號停止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