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秩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北秩字第660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航警北分三字第094000405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松山機場停機坪遠東航空○九三班次臺北飛
往花蓮班機機艙內座位上。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沛玲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所有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吸食過之強力膠塑膠袋一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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