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嘉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毒偵字第645號、11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嘉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字卷第49頁、毒偵字卷第19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外包裝袋並無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檢出毒品成分與重量備註1殘渣袋1個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195公克即花蓮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1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