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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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周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嗣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函請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除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4,956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21.16%;餘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而參酌本條例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同意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7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353,906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78.84%,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㈡另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列收入約為32,689元(東億食品行薪資、低收入戶補助及三節代金),有東億食品行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應堪信為真實;而衡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計23,900元(含膳食費、租金、電信費、交通費、生活雜支及扶養費),其中租金5,000元,如以3人規模之家庭計算,並參考基隆市租屋行情,尚稱合理。又關於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8,800元(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所審認),經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7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應屬合理。
㈢綜上所述,可認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汶芳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自聲請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72期。第1期││至第7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34元,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㈠;第72期清償6,248元,債權人該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㈡。││二、聲請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如下列貳所示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48,862元。││四、清償總額:448,862元。││五、清償比例:100%。││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聲請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每期分配金│每期分配金│備註│││(新臺幣)│額㈠│額㈡││├──────────┼──────┼─────┼─────┼─────────┤│甲○(台灣)商業銀行│如債權表所示│2,051元│2,056元│以下空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263元│264元│││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461元│463元│││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508元│508元│││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如債權表所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686元│687元│││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80元│80元│││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432元│432元│││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927元│930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179元│180元│││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如債權表所示│417元│418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如債權表所示│139元│139元│││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大眾商│如債權表所示│91元│91元│││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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