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智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5年度審易字第447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林金智(下稱被告)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係依憑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尿液檢驗報告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認被告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漠視法令之禁制,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之影響,惟犯後坦承,態度良好,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素行,國中畢業之知識程度及其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因而論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量刑,並無違誤及不當。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家中有年邁母親一人獨居,體弱多病,時常要上醫院,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照料,被告已知犯錯,決心不再吸毒,找份工作,照顧好母親,原審量處5月徒刑,易科罰金,但被告沒辦法繳罰金,請求從輕量刑,讓被告有能力繳罰金,以照顧母親及痛改前非云云。
四、惟查,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併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各旨,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本院審核前開各量刑事由,及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前科,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已入監執行完畢在案,而與本案構成累犯,且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知識程度及被告所陳述之家庭狀況,認為原審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5月,已屬從輕量刑,並無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之情事,上訴意旨就原判決已對其有利之量刑斟酌事由,再提出據以爭執原審所處刑度,泛言量刑過重,希冀再從輕量刑,而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書狀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上述違法、不當情形,而其上訴理由謂家中有年邁母親,由其照料,其犯後已知錯,欲痛改前非,決心不再吸毒,要努力工作,照顧好母親,請求從輕量刑,讓其有能力繳納罰金等,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故本件被告所為上訴,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甚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上訴意旨所述,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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