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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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被告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3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雨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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