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72號抗告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抗告人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何宗英 抗告人 何宜哲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與江美玉、 張譽瀚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0紙(下稱系爭本票),然屆期提示後,尚餘票款新臺幣1億5262萬9600元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合法提示系爭本票,且於原審聲請時亦未說明提示之對象、時、地,相對人所為之本票裁定聲請顯不合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查,系爭本票上既均明載「本票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等文字,相對人於原審亦陳稱屆期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等情,即表明已遵期提示,揆之首揭判例意旨,相對人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自應負舉證之責,抗告人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即難採信。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1│104年5月25日│9,000,000元│3,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104年3月16日│5,600,000元│2,8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3│102年11月11日│8,870,400元│985,6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4│104年5月25日│5,800,000元│2,9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5│104年5月25日│6,000,000元│3,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6│104年5月25日│10,000,000元│2,5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7│104年8月18日│5,800,000元│5,8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8│104年8月18日│11,600,000元│8,7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9│104年8月18日│27,965,700元│4,222,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104年8月18日│27,965,700元│4,222,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1│104年8月18日│5,200,000元│5,2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2│104年8月18日│5,800,000元│5,8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3│104年8月18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4│104年8月18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5│104年8月18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6│104年11月2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7│104年11月2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8│104年11月2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9│104年11月2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0│104年11月2日│5,000,000元│3,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1│105年1月18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2│105年1月18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3│105年1月18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4│105年1月18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5│105年1月18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6│105年3月22日│5,400,000元│5,4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7│105年3月22日│5,000,000元│5,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8│105年3月22日│5,600,000元│5,6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29│105年3月22日│6,000,000元│6,0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30│105年5月23日│7,500,000元│7,50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