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73號原告 周桂芳 被告 周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坪單價新臺幣29萬5699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計算式:295699×(91.56+11.70+4.03)×0.3025=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逸翔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698│建│1207.49│1萬分之127│└─┴───┴────┴───┴────┴────┴─┴──────┴──────┘┌─┬──┬───────┬───────┬──────────────┬────┐│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權利│││建號│--------------│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料及用│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途││├─┼──┼───────┼───────┼───────┼──────┼────┤│2│2307│新北市板橋區成│住家用、12層樓│7層:91.56│陽台:11.70│全部││││功段69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見使用執照:│││││--------------│││4.03│││││新北市板橋區篤││││││││行路3段71號7││││││││樓││││││├──┼───────┴───────┴───────┴──────┴────┤││備考│共有部分:││││①同段2351建號,面積391.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359。││││②同段2352建號,面積1962.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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