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經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經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經堯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經堯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778號、102年度易字第65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5日│102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2628號│418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78號│102年易字第6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5.13│102.09.0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78號│102年易字第651號││判決│││││├────┼──────────┼──────────┤││判決│102.06.04│102.09.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027號│第46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