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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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澤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