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陳邦禎 即中道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中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道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民國84年5月17日八四教二字第0731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受理後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因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關於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總則之規定,經第6屆董事會第1次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教育部101年10月1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89855號函准予核備,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中道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