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8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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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8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89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許智強 債務人 謝尚維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未指明執行標的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依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可知債務人之最後住所地在桃園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