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博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博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博晟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吳博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7日│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6503│108年度偵字第5311│108年度偵字第4284││及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港簡字第301│108年度嘉簡字第971│108年度竹北簡字第││事││號│號│339號││實├──┼─────────┼─────────┼─────────┤│審│判決│108年1月25日│108年8月30日│108年9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港簡字第301│108年度嘉簡字第971│108年度竹北簡字第││判││號│號│339號││決├──┼─────────┼─────────┼─────────┤││確定│108年3月7日│108年9月26日│108年10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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