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權人己○○○前列六人共同債務人 林仲安 即 林長慶 公業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