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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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包淑青 即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包淑青即甲○○」。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何尚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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