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肆月及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5年9月15日、同年月22日、同年10月25日,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及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7.04│95.08.31│95.08.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311號│偵字第340號│字第413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375│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號│880號│9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15│95.09.22│95.10.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375│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號│880號│992號││├────┼────────┼────────┼────────┤││判決│││││││95.10.11│95.10.16│95.11.20││判決│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5年度││備註│執字第2191號│執字第2245號│執字第24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