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賢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101年度臺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定應執行刑,為刑罰裁量之一,固得本於刑罰之功能及目的觀,考量上開限制加重及恤刑目的而得於宣告刑全部加總後略減其刑度。惟於檢察官單獨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此種定應執行刑時併同時減縮宣告刑總和,其本質仍屬以單一法官間接以事後書面裁定之方式,而實質更動前次複數法官基於直接審理原則並合議判決所得之刑罰裁量心證,而形同減刑,是本即應慎重其事、節制而行,而非謂於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一律減其宣告刑之總和,否則易致犯行越多越得併合輕罰,無異變相鼓勵被告或受刑人再犯其他犯罪之錯誤觀感,甚或多次更定後以致減刑幅度已超越一罪刑罰而等同該罪免罰,進而造成嚴重減損社會對司法信賴之憾事。是於定應執行刑時,即應本於被告或受刑人數次犯罪之罪質本身是否本含有多次重複再犯之可能,以及被告或受刑人於後案再犯而於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時,確實存有足資更減其刑之悛悔實據,而決定是否應基於恤刑目的而減縮宣告刑之總和。故就本案受刑人所犯三罪,俱屬服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案件,無高度重複再犯之可能,且受刑人自民國96年起,已因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入獄服刑數次,此有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可查,足見其刑罰反應力甚差,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前次經警攔檢糾正後,受刑人依然無視而再犯,而此三次呼氣酒精濃度達0.90、0.79、
1.07毫克,犯罪手段益發嚴重,實無何悛悔實據,受刑人屢犯同一犯罪,對於社會不確定多數人之交通、生命及身體安全法益破壞性極高,綜上所述,受刑人並無何應受恤刑利益之實據存在,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安│有期徒刑玖│100.8.9│本院101年│100.12.│本院101年│101.1.3││││全駕駛│月││度審交易字│15│度審交易字│││││致交通│││第1020號││第1020號│││││危險罪││││││││││││││││││├─┼───┼─────┼────┼─────┼────┼─────┼────┤││2│違反安│有期徒刑玖│100.11.│本院101年│101.4.13│本院101年│101.4.13││││全駕駛│月│21│度審交易字││度審交易字│││││致交通│││第159號││第159號│││││危險罪││││││││├─┼───┼─────┼────┼─────┼────┼─────┼────┤││3│違反安│有期徒刑拾│100.12.│本院101年│100.5.21│本院101年│101.6.12││││全駕駛│月│22│度審交易字││度審交易字│││││致交通│││第161號││第161號│││││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