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28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因100年再字第28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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