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7號聲請人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非訟代理人 林芯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7號聲請人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非訟代理人 林芯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