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上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99年度家補字第379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揭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上揭程序費用,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參,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沈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