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8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
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戊○○法定代理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起共同收養戊○○(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