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調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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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吳明哲
吳綉娟
吳龍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哲、吳綉娟、吳龍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吳明哲之債權人,本
於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吳龍書就其被繼承人
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101年9月14日相關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之詐害債權行為。惟其訴訟標的既為
撤銷相對人所為上開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核其法律關係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