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東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25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東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為
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三萬元)。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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