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14號聲請人 施光 和代理人 高癸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趙雪瑛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101年5月5日│40,000元│AF0000000│││ 陳添喜 │行││││├──┼─────────┼─────────┼──────┼─────────┼─────┤│002│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101年6月5日│40,000元│AF0000000│││陳添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