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91號聲請人 林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9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101年3月6日│6,781元│EB0000000│││公司新竹分公司李│台北分行││││││淑慧│││││├──┼─────────┼─────────┼──────┼────────┼─────┤│002│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101年3月6日│8,991元│EB0000000│││公司新竹分公司李│台北分行││││││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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