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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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16號聲請人 王月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50│├──┼───────────────┼─────────────┼───┼────┤│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62│├──┼───────────────┼─────────────┼───┼────┤│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39│├──┼───────────────┼─────────────┼───┼────┤│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