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05號聲請人 余柳棣 即嘉弘企業社代理人 彭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陸羽茶藝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101年3月10日│85,350元│HN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