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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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89號聲請人 洪碧蓮 代理人 洪雪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1│ 呂芳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0,000元│101年4月20日│AB0000000│5個月││││萬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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