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5年6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5年6月3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